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以上被告知人對公安機關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要求聽證。提出申辯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我隊提出。如果要求聽證,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我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對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將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聽證條件的,公安機關將在十日內舉行聽證。對放棄聽證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大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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