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關于依法對 441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作廢的公告
各機動駕駛人: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第七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第八款之規定:“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截止2020年5月31日,下列441名機動車駕駛人(清單詳見附件)的駕駛證因上述原因已被注銷,由于其機動車駕駛證未回收,現依法予以公告作廢。
大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