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加載中...
●本報記者 李遠明
保護歷史文物,傳承歷史文脈。
9月29日,于萬壽巖遺址而言,注定不是一個普通的日子。當天,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表決,全票通過了《三明市萬壽巖遺址保護條例》。10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
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出臺的第一部關于歷史文化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更好地保護萬壽巖遺址,傳承優秀歷史文化,讓文化遺產惠及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加大遺址保護力度勢在必行
在三元區巖前鎮巖前村,一座喀斯特地貌的孤峰拔地而起,備受關注的萬壽巖遺址就坐落在這里。
萬壽巖遺址是舊石器時代古人類文化遺址,它的發現把福建境內有人類活動的歷史提前到18萬年前,并印證了海峽兩岸史前文化同根同源,被列為2000年度全國十大考古發現之首。
無疑,萬壽巖遺址具有重要的社會、文化和學術科研價值。不過,在當時,萬壽巖遺址一度面臨礦石開采活動的威脅。
保護萬壽巖遺址,刻不容緩。2000年1月1日,時任福建省代省長的習近平同志對萬壽巖遺址保護作出重要批示:三明市萬壽巖舊石器時代洞穴遺址是我省史前考古的首次重要發現,也是國內罕見的重要史前遺存,必須認真妥善地加以保護。
習近平同志在批示中強調,保護歷史文物是國家法律賦予每個人的責任,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萬壽巖舊石器時代洞穴遺址作為不可再生的珍貴文物資源,不僅屬于我們,也屬于子孫后代,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能為了謀取眼前或局部利益而破壞全社會和后代的利益。
批示深刻具體,感情溢于言表。
2001年6月,國務院公布萬壽巖遺址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后10多年來,我市認真落實習近平同志的批示要求,在各級各界的大力支持、指導和幫助下,扎實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如今,萬壽巖遺址正在變身成為集舊石器時代遺址考古發掘、愛國主義教育、科學文化知識傳播、閩臺文化淵源研究為一體的考古遺址公園。
不過,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萬壽巖遺址保護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工委副主任林承日介紹,當地居民生產、生活及經濟項目建設對遺址本體及其周邊環境存在潛在影響;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保護利用工作又迫在眉睫;舊的管理規定系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層級效力低,已不能適應萬壽巖遺址的保護需要等。
萬壽巖遺址博物館負責人朱凱對此也深有感觸:“比如在萬壽巖遺址保護范圍內,村民祭祀燃放煙花爆竹,由于無法可依,我們只能勸阻。如果村民不聽從勸阻,我們就無從下手了。”
因此,為加大萬壽巖遺址保護力度,制定一部與遺址保護利用相適應,立足實際、體現特點、科學規范、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
事預則立。
2016年,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確定為立法預備項目后,市政府及時組織部署,明確市文廣新局為起草責任單位,并提出相應工作要求。市文廣新局成立專門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由市文管辦具體負責條例起草工作。而后,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市文廣新局形成《條例》起草討論稿,向起草稿涉及的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并組織了一場專家論證會,聽取專家意見。
經多輪討論修改后,市文廣新局召開局務會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于當年10月初上報市政府。市法制辦提前介入指導、參與條例起草工作,在市文廣新局報送草案送審稿后,根據立法程序要求,及時將草案送審稿發送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三元區政府征求意見,進行深入審查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的審查修改稿,并于2016年11月17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條例》作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充分發揮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在政府起草《條例(草案)》期間,通過參加有關會議、參與調研論證、聽取匯報等多種形式提前介入《條例(草案)》的起草。
在常委會審議階段,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先后多次到遺址所在地開展調研,聽取市、三元區政府相關部門和遺址所在地的鎮、村干部群眾的意見建議;通過公告、發函等形式,向機關單位及社會公眾、人大代表、立法咨詢專家等征求意見;委托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召開專家論證會;多次與市政府相關部門就一些重點問題進行認真探討,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反復修改《條例(草案)》;就《條例》中的一些重要原則和重要事項專題向市委報告和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確定。
聚思廣益,化繭成蝶。
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會議審議修改后,今年6月2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并表決通過了《條例》。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委員和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從立法理念上給予精心指導,從立法技術上給予有力幫助,從工作安排上給予大力支持。應該說,《條例》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林承日如是說。
《條例》針對性和操作性強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
翻閱《條例》,簡潔性和針對性是其最大特點。《條例》主要圍繞萬壽巖遺址的保護、管理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共二十六條。其中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一般不作重復規定;對現實條件不成熟的,也暫不作規定。
《條例》明確了萬壽巖遺址的法律概念,概括性規定萬壽巖遺址的適用范圍,明確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都應當遵守《條例》。
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方能高效地保護遺址。
《條例》理清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規范了市政府、市有關行政部門和三元區、巖前鎮及萬壽巖遺址文物保護管理所的管理職責。
遺址保護,規劃先行。《條例》作出專門規定,將遺址公園建設成“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集舊石器時代文化體驗、古人類科考、科普及愛國主義教育為一體的公共空間”;堅持遺址最小干預和科學利用的原則下,充分發揮遺址價值,對遺址的學術研究、展示利用、宣傳教育、文化旅游等功能進行規范。
遺址的保護措施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了包括遺址記錄檔案、規劃編制、應急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建設管理、環境整治、生態保護等專門管理制度,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上位法律法規均已明確規定。
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萬壽巖遺址保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條例》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有助于各方認真遵守和執行。《條例》根據遺址保護實際情況,設定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具體的禁止性行為,并對違法建設作業、違反禁止行為的情形作出罰則規定。此外,《條例》針對遺址保護管理有關單位及人員具體的瀆職情形進行專門規定,強化管理者的責任意識。
“針對現實中可能發生的野炊、焚燒、打井、挖塘、建墳等行為,《條例》作了規定。同時,明確了違法行為罰款限額,從而增強法規的可操性。”林承日說。
保護文物,責無旁貸,使命光榮。
《三明市萬壽巖遺址保護條例》的出臺實施,為萬壽巖遺址保護利用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